南京审计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4-24 浏览次数: 205

根据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南京审计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我院在籍学生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学院或函授站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教学和考核。

二、确实因事、因病不能按时参加教学和考核者,必须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得到批准。因故无法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者,必须在事先口头(电话)请假,并得到批准。事后应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三、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得到批准的学生,教学考勤和考试成绩中注明“请假”字样,考核请假者可以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

四、在规定教学时间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的学生,教学考勤中注明“旷课”字样。旷课时数超过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正常考核。

五、在规定考核时间未参加考试的学生,考试成绩中注明“旷考”字样。

六、旷课时数超过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被取消该门课程正常考核资格的学生,以及在规定考核时间未参加考试的学生,认错态度较好,经所在班级或函授站报学院批准后,可以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

七、各函授站应严格执行有关学生考勤的规定,并做好考勤记录。学期结束后将考勤情况计入学生档案,并及时将考勤记录随考核成绩一并报学院,作为对学生的奖惩及是否准予毕业的依据之一。